查看原文
其他

图解《学前教育法草案》

9月7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离《学前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学前教育将加快迈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新时代,将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让我们通过图解更好地了解《学前教育法草案》九个章节、75条的重点内容。

《学前教育法草案》共包括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投入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75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目标依据、适用范围、性质制度、方针目标、教育权利、发展原则、政府职责、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管理体制、鼓励教研、表彰奖励等内容。强调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国家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所有适龄儿童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奠定基础。实行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学前儿童,主要包括儿童权利、入园保障、政府供给、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等内容。强调国家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对学前儿童的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儿童入园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学前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第三章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主要包括办园体制、规划布局、配套建设、村镇体系、单位办园、特殊教育、设置条件、设立程序、举办限制、逐利限制等内容。强调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按照教育用地性质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为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第四章保育与教育,主要包括保教原则、卫生保健、安全保障、保教内容、保教方式、课程资源、家园共育、幼小衔接、内部管理、收费制度、经费管理、禁止行为等内容。强调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注重习惯养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幼儿园不得使用教科书,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收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五章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教师权责、教师资质、职务评聘、园长资质、其他工作人员、人员配备、职业规范、聘任合同、工资福利、其他待遇、从业禁止、师资培养、在职培训等内容。强调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教师的职务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幼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省级政府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地方各级编制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和配备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进行动态调整。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政府统筹、部门职责、安全管理、收费管理、经费管理、信息公示、督导问责、质量监测等内容。强调省市政府负责统筹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其他部门分工合作。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省级政府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七章投入与保障,主要包括投入机制、财政分担、经费保障、支持普惠、社会投入等内容。强调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列入各级预算。政府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国家鼓励向学前教育捐赠。

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政府责任、领导责任、建设责任、擅自举办、机构责任、逐利责任、人员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第九章附则包括其他适用和实施日期。强调未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对建设不到位、擅自举办幼儿园、逐利责任承担等进一步构建了法律责任体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